(一)研究擬訂全市文化廣電和旅游政策措施,起草廣播電視、網絡視聽節目服務和文物保護管理制度,并組織實施。
(二)統籌規劃全市文化廣電事業、文化產業和旅游業發展,擬訂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,推進文化廣電和旅游融合發展,推進文化廣電和旅游體制機制改革。
(三)指導、管理全市文藝事業,指導藝術創作生產,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、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藝作品創作生產,推動各相關門類藝術、各相關藝術品種發展;指導協調全市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動。
(四)負責公共文化事業發展,指導、推進全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、旅游公共服務建設和廣播電視重點基礎設施建設,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、均等化,深入推進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。
(五)指導、推進文化廣電和旅游科技創新發展,推進文化文物廣電和旅游行業信息化、數字化、標準化建設。負責全市文化藝術廣電和旅游人才隊伍建設工作。
(六)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,推動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、傳承、普及、弘揚和振興,推動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。
(七)組織實施文化和旅游資源普查、挖掘、保護和利用工作,參與鄉村振興戰略工作,指導、推進全域旅游。
(八)擬訂文化產業相關門類和旅游產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,指導文化廣電和旅游重大項目建設,指導文化產業相關門類和旅游產業結構優化升級,促進文化產業、動漫和網絡游戲以及旅游產業發展。
(九)統籌規劃紅色旅游發展,指導推進紅色紀念地、場館提升工作,組織開展紅色重大活動,協調推動紅色旅游區域合作。
(十)指導文化廣電和旅游市場發展,對文化廣電和旅游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,推進文化廣電和旅游行業精神文明和信用體系建設,依法規范文化廣電和旅游市場,指導推動文化廣電和旅游企業質量管理和品牌培育,負責文化廣電和旅游行業安全監督管理。
(十一)統籌規劃廣播電視產業發展,指導推進廣播電視健康發展工作。負責對電視動漫和網絡視聽中的動漫節目進行管理。
(十二)宣傳、貫徹、落實文物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;擬訂和實施全市文物保護利用發展規劃;負責全市文物保護管理和利用。
(十三)擬訂文化和旅游市場開發戰略并組織實施,組織開展全市文化和旅游整體形象在國內的宣傳推廣工作,推進文化旅游區域合作。
(十四)指導、管理文化旅游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、合作和宣傳、推廣工作,組織大型文化和旅游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、推廣活動,推動“豫風楚韻”走出去。
(十五)指導文化廣電和旅游市場綜合執法,組織查處全市性、跨區域文化、廣播電視、旅游等市場的違法行為,督查督辦大案要案,維護市場秩序。
(十六)完成市委、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。